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制造民族分裂的根源

什么语言是官方语言?用类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宪法134条)或“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自治法21)”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是什么概念?区域自制的官方语言是什么?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民族的语言”应该是维语。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的语言”应该是状语。那么官方用语又是什么?而西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应该使用什么语言?因为这两个区没有指明是什么民族的自治区,只不过是惯性的认为西藏是藏族自治区而内蒙是蒙族自治区,实际上在法律上和称谓上他们都巧妙地使用西藏自治区和新疆自治区的地域概念。而混淆的是藏族的和蒙族的民族概念。中国的[宪法][自治法][语言文字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等。千篇一律的使用“应当==”而不是“必须”在民族地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而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或“通用的一种”只是为少用“本民族语言”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铺路搭桥。也根本没有明文规定在西藏,藏语是属于什么语言,在内蒙,蒙语是属于什么语言。是民族语言没错。但是民族语言不是中国的一种语言吗?那么它与汉语比较有平等地位吗?显然没有。中国官方,中国的宪法从来没有给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字给过他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就像藏族人同汉族人在西藏没有平等一样(别说在中国)。自然而然的藏语不是官方语言。就同样是中共党员的藏人,有很少机会当西藏各个地区的第一书记,这是一个不可便捷的事实吧。那么是不是各种“法”中说的“当地通用的语言”?看来也不是“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因为,“当地的人”,“区域自治的民族”不是当地的主人。通过这样的对比,我们得出一个结论:

1. 从来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阐述过什么语言是中国官方语言的汉语已经是官方语言,中国的第一语言。

2. 从来没有明确定义的语言“当地通用语言”也是汉语。第二语言 

3. 而被认为是“民族的语言”的当地的母语是三等语言。它的地位从原来的政府用语降级到社会用语,而从社会用语逐渐降级到家庭用语,或老年人用语。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语言用汉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有政府支持。停止藏语教学也没有法律根据,但是,也有政府支持。认定汉语是“当地通用语言”也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因为没有那个法规定哪个地区哪个语言是通用的语言)。而在,西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使用本地民族语言也是没有法律根据。 

什么是“当地通用语言”?很明显当地通用语言就是汉语。也就是说,西藏和内蒙的政府服务于民的时候可以用他们当地民族听不懂的政府使用的语言,就叫做“当地通用语言”,也可以使用他们能够听懂的语言“民族的语言”。但是今天那个政府还会使用所谓“民族的语言”。潜移默化,久而久之,慢慢地就让当地“民族的语言”让他们当地民族也听不懂为止。实际上宪法早就已经策划了消灭民族语言。以“当地通用的语言”替代“民族的语言”只不过是一个时间问题。这就是今天推出《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源。 

所以,今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母语最根本的办法就是,从修改宪法开始。宪法明确规定藏语和汉语一样,是中华人名共和国的国语。首先,要在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为官方语言做起。如果在民族地区,民族语言不能成为官方语言,民族平等永远也不可能实现。从而会使“民族语言”灭绝是不言而喻的事实。流亡西藏政府提出一些符合实际的要求,而不是盲目的去和共产党谈判。更不要受摆布与人。 

藏人最好不要要求独立 

如果没有企图消灭语言